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章 信息公然和民众到场
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情况信息、到场和监视情况掩护的权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情况掩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情况掩护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元和其他生产谋划者的情况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实时向社会宣布违法者名单。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情况掩护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国家情况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情况信息。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情况掩护主管部门定期公布情况状况公报。
各级人民政府情况掩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情况掩护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然情况信息、完善民众到场法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场和监视情况掩护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情况掩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情况掩护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然情况质量、情况监测、突发情况事件以及情况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元应当如实向社会公然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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